老字号几近“公共牧场” 亟待扫除认识障碍

2009-08-15 | 查看: 16

傍名 搭车 与老字号“混同一家”令老字号受伤的是认识障碍
老字号几近公共牧场
  “老字号几乎没有不打架的,特别是老字号及其商标与新字号的权利冲突屡见不鲜。有打赢的,有打败的,也有打来打去劳民伤财的,更有打赢了已是遍体鳞伤的。”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解决这类权利冲突,现有法律法规本来不存在障碍,令老字号受伤的实际上是认识领域的障碍。
  程永顺坦言,依法保护老字号,亟待扫除认识障碍,通过积极的司法实践扶正袪邪,推动法治的清明。
地方保护作祟老字号受难
  据有关数据显示,建国初期,我国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大约有16000家,到1990年,商务部评定的中华老字号只有1600家。众多老字号的消失,原因种种,困扰多多,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是老字号最窝心的痛。
  “侵权的事常发生,如假冒商品、仿冒字号、商标侵权。”一位老字号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一般都‘低调’处理,万般无奈才寻求司法救济。一来怕给企业造成市场负面影响,二来到异地打官司打不起。”
  据了解,侵权者搭老字号的车,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老字号及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当字号使用,这种“混为一家”的侵权行为,最终会给老字号带来毁灭性灾害。同仁堂、吴良材、亨得利、狗不理等等许多耳熟能详的老字号,都饱受侵权事件的困扰。
  据程永顺介绍,遭遇侵权的老字号提起诉讼时,在各地的遭遇不尽相同。有的遭遇不受理;有的被判被告并不侵权;也有判决侵权方变更企业登记、不得使用与老字号同名的企业字号;有的虽然判被告停止使用老字号的商标,但其在当地登记的与老字号同名的企业字号还继续有效。
  “如果仅仅是判决停止侵害,而侵权的字号还存在,实际上官司等于白打了。”有专家指出,就保护老字号的现状,究其原因,有认识水平、司法水平因素,更不排除地方保护的干扰。
“制度漏洞”成防空洞
  一直以来,对于保护老字号、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制度漏洞”是一大障碍。比如有观点认为,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低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这种冲突是制度漏洞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不能以制度漏洞掩盖主观恶意。”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唐广良指出,商业标识冲突无非有两大类:一类可以简单地称为善意的冲突,大家通常愿意选择的一些词汇、标识,这类冲突的产生可能有制度上的原因;另一类是恶意的冲突,即使制度上有漏洞也不是导致这类冲突产生的本质原因,其本质是商业诚信问题。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表示,恶意,是主观故意要利用别人的商誉来为自己谋利,这是违背公平、诚实、合法基本原则的,所以无论侵权方经营、宣传投入多少,都不能成为法律支持的对象。
  程永顺指出,法律是一张完整的网,需要系统地理解它才可以避免曲解了立法者的本意。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基本的原则条款,即要求经营者诚实的进行竞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些原则使得法律面对复杂市场经济形势的时候更有所作为。而强调制度漏洞,是对法律制度的误读和曲解。
  “制度漏洞不能作恶意的防空洞。偷来的权利从来就不是权利,这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偷来的权利是权利,世界岂不乱套了!还要知识产权制度干什么?”程永顺特别强调。
  程永顺表示,我国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不正当竞争案和关于审理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都为解决现有问题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只要准确地把握是非,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通过个案逐步地推进,向社会释放一种理念、一种导向,什么样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当制止的,通过示范作用,教育社会最终遏制这种冲突的发生。
老字号陷入“公地效应”   一直以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老字号是民族文化遗产,是行业和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应该被独占。
  “这种见解如果不是有意的曲解那就是没了边儿的误解。商标、字号的私权属性是其与生俱来的,中华老字号不仅是民族商业文化的瑰宝,而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但老字号不是‘品牌公地’”。程永顺说,傍上名牌、搭别人名牌的便车,最后不会受到什么惩罚,那大家都会纷纷涌到这个“公共草地”上放羊,草地将很快变成沙漠。要严防老字号陷入“公地效应”,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这道线再防不住,任大量老字号企业被侵权,直至被拖垮、累垮、被淹没,任老字号在我们手中湮灭,那将是罪过。(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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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之争老字号保护的分水岭
  近年来,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近来,200多岁的上海“吴良材”与不足10岁的苏州吴良材的官司已初见分晓。原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是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的专家,他一直关注着国内各色各样知识产权案件的动态,他认为,吴良材纠纷的终结将成为保护老字号的“分水岭”。
  据介绍,中华老字号“吴良材”是上海三联商业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字号。从2004年发现有个“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在维权路上跋涉了5个年头。当年,上海方面向当地工商局投诉时,苏州吴良材仅开了两个小店。当寻求行政救济遭遇碰壁后,2007年对方的加盟店已发展到20多家。遂向江苏六家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官司开打时,对方的加盟店竟发展到40多家,到今年一审判决时,已扩张到80多家。
  法院审理后查明,上海吴良材眼镜店创始于1807年,历经数百年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传承与积累,逐步形成“吴良材”独特的品牌价值,上海吴良材是“吴良材”品牌的合法传承者,经过多年来对“吴良材”字号及商标持续广泛地使用,品牌已经在国内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眼镜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而苏州吴良材在与“吴良材”品牌不具有任何历史渊源的情况下,擅自将字号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吴良材”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因此,苏州中院判决苏州吴良材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赔偿上海“吴良材”经济损失17万元,并公开道歉。
  “吴良材”之争尽管只是众多老字号商标与企业名称纠纷的冰山一角,但是该案的典型性决定了结局的典型性。程永顺表示,“吴良材”之争打斗了数年,知识产权界专家们关注的眼睛一直没有从此纷争上移开过,因为案件的典型,其结局对保护老字号、对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实践必然产生重大影响。此案具有“分水岭”意义。

安徽省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20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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