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省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2010-05-07 | 查看: 20

案例一、赖某某侵犯红星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4月29日,泾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赖某某涉嫌侵犯红星宣纸商标专用权,遂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赖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08年12月在泾县县城花25元雕刻了“★”图案+“红五星’’文字的商标印模,加盖在其生产的书画纸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泾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书画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滕某某销售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食用油案
  2009年7月17日,根据举报,马鞍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滕某某涉嫌侵犯金龙鱼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滕某某从该市某粮行共购进了40件(每件4瓶)涉嫌侵权金龙鱼调和油,购价为205元/件,售价为53.8元/瓶,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了11件,其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马鞍山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9件侵权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陈某某销售侵犯“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木工板案
  2009年8月31日,根据举报,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个体经营户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兔宝宝'牌细木工板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7月,陈某某从南京经销商处同批次购进假冒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兔宝宝”细木工板8O张(1.22m*2.44m/张),购买价格为115元/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尚未销售的细木工板8O张,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杨某销售侵犯“口子'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09年10月30日,寿县工商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杨某涉嫌销售假冒“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杨某于2009年10月一次性购进假冒“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9箱,规格400mlx6瓶,酒精度4O.8%vol,进价450元/箱。至案发时,已销l箱,销售价528元/箱,非法经营额475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寿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8箱计48瓶,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陈某某销售侵犯“Adidas”和“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衫案
  2009年6月23日,庐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经营户陈某某涉嫌侵犯“Adidas”和“耐克”商标专用权,遂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5月份,陈某某从浙江供货商处采购100件“adidas”和70件假冒“耐克”运动衫在其经营的商场内销售。到2009年6月23日案发时止,尚有12件假冒“adidas’’和14件假冒“耐克”运动衫没有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庐江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6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陶某某销售侵犯“史丹利”注册商标专用权复合肥案
  2009年7月27日,根据举报,太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陶某某涉嫌侵犯“史丹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陶某某从太和县刘某处购进假冒“史丹利”牌锌动力复合肥料159袋,每袋售价130元,在其经营的农资门市部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太和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的159袋复合肥料,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合肥市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侵犯“JAC”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5月18日,根据举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涉嫌侵犯“JA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汽车经营部从江苏宝应推销商手中购买印有“JAC”标识的汽车边门总成61个,每个进价480元,至案发时已售出汽车边门总成9个,销售价格为504元,销售金额4536元,非法经营额为29496元。当事入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入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标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合肥市某美术用品商行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8月3目,根据商标权利入举报,合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美术用品商行涉嫌侵犯“马利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7月当事人从市场上以每件156元购进“马利牌”95#浓缩广告画颜料200件,至案发时以每件168元的价格销售了186件,尚余14件,非法经营额为33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广告画颜料14件,罚款3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淮北市某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4月15日,根据举报,淮北市工商局对淮北市某加油站涉嫌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加油站及加油机上加注了“中国石化”、“SINOPEC”等标识,并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淮北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芜湖市某夜总会销售侵犯芝华士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2009年3月24日,芜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某夜总会涉嫌侵犯芝华士等商标专用权,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2月13日,当事人购进芝华士12年酒2件(1×12瓶×700m1)、杰克丹尼酒2件(1x12瓶×750m1)、黑牌酒3件(1×12瓶×700m1)、红牌酒1件(1×12瓶×700m1)、轩尼诗VSOP酒17瓶(700m1)。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红牌酒1瓶,请人时喝掉轩尼诗VSOP酒1瓶,剩余的111瓶被依法查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芜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48376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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