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Bilski时代的发明专利保护

2011-05-24 | 查看: 12

   5月23日上午,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Toshiko Takenaka教授以“在信息时代保护发明所面临的挑战”为主题,通过具体案例深入讲解了美、欧、日专利制度的区别和可专利性主题的差异,受到我院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
  我院宋伟院长、法硕中心杨辉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宋澜主任、法律诊所王忠平主任、环境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聂隽主任、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刘栋局长、安徽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余听波审判长,欧盟留学生Agata.Pienkosz以及研究生参加讲座。讲座由宋澜主任主持。

   Takenaka教授以引起世界知识产权界高度关注的Bilski专利案为切入点,介绍了商业方法与可专利问题。Bilski专利案是美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案例,从1997年4月Bilski提出“能源风险管理方法”专利申请始,到2010年6月判决,整个案件历时13年。
  在Bilski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机器或转化”检验标准,认定Bilski案件所涉专利运用对冲原理规避能源市场风险的方法是不可专利性主题。这基本上宣布了商业方法专利时代的结束。
  信息时代的发明创造,以信息为其必要部分,例如商业方法、分离的DNA诊断方法等。在美国,有两大机构对专利实施具体的法律保护:专利局和法院。专利局通过审查专利的适格性来确定可专利性主题;而法院通过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防御和补救措施来保障专利执法。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均认为Bilski案中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不具有专利适格性,因此,商业方法不是可专利主题。在DNA发明的专利性上,美国法院和欧盟产生了分歧:美国法院认为DNA发明不具有专利性,而欧盟却赞成DNA发明的专利性。
  随着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的到来,各国都面临着对可专利主题设置边界的挑战。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后-Bilski的临时准则,依然采用“机器或转化”检验标准,但从Research Corp. Tech. V. Microsoft 案可以看到,专利申请的内容即使不能满足“机器或转化”检验标准仍可能有专利资格。欧盟和日本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Takenaka教授认为解决这些挑战的方案之一就是限制专利执法,主要通过抗辩和救济来实现。
  众所周知,美国专利制度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Bilski专利案将对美国今后商业方法专利的获得及执行产生重要指引,其影响力不仅涉及商业、金融、保险、证券业等,也深刻影响了计算机软件产业。Takenaka教授对Bilski专利案的剖析,给大家带来了新的理念和思路,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野,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体操作方面都很有启发。
   Takenaka教授此次为我院师生开设前沿讲座,和大家交流座谈,并应邀担任我院课程教授,这对于我院加强学科建设,扩大师生学术视野具有重要意义。Takenaka教授此次来中国进行学术交流,还将应邀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我院是整个交流活动的第一站。

安徽省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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