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4月版)

2021-04-12 | 查看: 123


 
近日,省“四送一服”办依据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印发支持实体经济相关政策文件,编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41条),其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9条、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9条。详情如下:

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

1.  2021年,省财政继续安排130亿元左右,支持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创新型省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等。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等省级补助资金与市县配套资金合力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市县,年终据实清算。(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2.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皖发〔2021〕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3. 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鼓励各市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4. 完善激励机制和科技评价机制,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相关高校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参与,围绕十大新兴产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 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依据绩效情况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省财政分别安排2亿元,注资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牵头负责)
6. 2021年,省财政统筹安排各类人才专项资金6亿元左右,支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平台建设等。对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的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牵头负责)
7. 对来皖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在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和进站补贴3万元。支持各地对在皖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发放岗位补贴。引导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消费贷款、住房贷款等方面给予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差异化优惠政策。(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银保监局等牵头负责)
8. 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9. 对符合条件的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相关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择优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皖政办秘〔2021〕21号,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10. 围绕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医药、绿色涂料、环保、化妆品等产业链,加快引进培育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领军企业和重大项目,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办秘〔2021〕21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11. 支持按照开发区规范管理要求,通过依法依规扩区方式,将凹凸棒基新材料产业园纳入相关省级开发区建设管理。对需要市、县配套建设的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降低市、县配套比例;对省以补助或奖励方式建设的项目,补助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皖政办秘〔2021〕2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2.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4.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5.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6. 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8. 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9.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0.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1. 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搭建5G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2. 支持引资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20〕18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3. 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以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200万、500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4. 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应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5. 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政〔202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6. 支持“5G+工业互联网”“5G+智能制造”“5G+车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负责)
27. 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28. 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9.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0.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政办〔2020〕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绿色通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评。(皖政办〔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3.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4. 省内符合条件的超算中心、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可自主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鼓励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推动基础电信企业提升线上经济企业通信网络接入速率,制定网络优惠措施,进一步降低资费。加强线上经济企业用地保障。(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5. 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6.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7.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38.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9.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0.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41.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2.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3.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5.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9.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0.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1.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4.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55.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56.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3.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4.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5.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6.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9.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1.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2.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3.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4.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5.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6.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7.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8.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9.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0.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1.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2.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3.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84.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5.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6.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7.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8.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9.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0.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1. 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2. 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3.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4. 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5. 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6.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7.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8. 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9.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0.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01.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102. 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3.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9条)


1. 调整优化制造强省资金使用方向,对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工业互联网升级项目给予奖补支持。对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对3年期(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皖发〔20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2. 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竞相发展,对质量、效益、动力指标获得全省单项冠军的基地,年度奖励资金提高10%。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新建项目融资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分担50%,单个项目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3. 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从“三重一创”和制造强省资金统筹。(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4. 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财力的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对新建具有重大科技创新突破的新兴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5. 支持各地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行业协会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基金招商,基金及管理机构招引省外企业落户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并支持各地给予奖励。(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6. 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的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7. 省级统筹资金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引导各地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不低于1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实际入住人员评估结果给予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日常运营补贴,对提供其他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居家护理型床位建设给予合理补贴。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皖发〔2021〕9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8.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9. 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0.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1.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2. 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加强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皖政〔2020〕14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13. 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4号,省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
14. 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由市、县级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或补贴。(皖政办〔2020〕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对运营管理规范、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2020〕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6. 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8. 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19.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20. 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21.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对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海外仓年使用费用给予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30万元。(皖商明电〔2020〕23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4.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皖就〔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对退捕渔民建设的渔业健康养殖基地、优质淡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皖人社秘〔2020〕173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对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人数较多、成效好的经营主体,各地可通过统筹使用过渡期补助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渠道资金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皖人社秘〔2020〕17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8. 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9.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30.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31.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32.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33.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34.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35.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6.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9﹒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47.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8.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5. 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6.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负责)
57.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8.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9.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长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0.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61.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2.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63.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4.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5.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66.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7.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8. 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9. 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9条)


1.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落实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省级垫付资金,缓解企业和市县财政压力。(皖发〔2021〕9号,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2. 按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202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3. 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取消港口建设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4. 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5. 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6.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会常态化机制,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调研1次。建立与企业家直通联系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微信群。(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7. 对各地上报的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报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报快办。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8. 增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和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动能。支持集聚区内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对集聚区申报“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相关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9.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0. 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1.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3. 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皖政〔2021〕8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14. 全面深化企业开办“六个一”改革,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一日办结”,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  2021年底前,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标准地”改革的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装修装饰类、加装电梯类项目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16. 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小型标准化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等,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严格控制审批办理时间,对各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审批部门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一律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进一步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等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推进“多测合一”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互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有序开放测绘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投资测绘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测绘业务,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结合“标准地”改革,对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水资源、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到2021年底,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业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与消防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后,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有关市按照要求加强事后监管。(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合肥、蚌埠、芜湖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装表接电”2个环节;不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实行备案制,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对10kV普通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4个环节;办理时间不超过22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城市地区160kV,农村地区100kV。(皖四最办〔2021〕1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快推进以“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为基础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1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2021年底,全省设区市城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全面实现不动产证书邮政快递免费寄送。巩固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改革成果。(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将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减少至4次,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可办。主要限时办结业务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4. 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税务UKey)。全面推行减税降费“线上包保”,通过政策线上直通、服务线上优化、难事线上解决,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红利充分释放。(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5. 畅通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电子退税渠道,将税务部门审核两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及时向国库部门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在芜湖、马鞍山等市具备条件的港口,对直航船舶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试点。降低报关单人工审核比例,实行口岸分类验放,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鲜活农产品等验放时间,对更多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落实“先验放后检测”。(皖四最办〔2021〕1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继续执行取消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等政策,继续执行船闸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28. 在全省推开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将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部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完善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整合企业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注销、公章缴销、行政许可事项注销、银行开户注销等事项,进一步推进协同办理,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现“一网受理、集成办理、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0. 持续深化“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纵深推进“证照分离”、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权责事项再精简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31. 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32. 巩固提升供水供气改革成果,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3个工作日。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水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3.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清理长效机制,坚决废止各种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加快构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平均提升至95%以上。(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4. 着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充分体现企业在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投资特色小镇,并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鼓励特色小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5.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36. 加大特色小镇土地供应力度,对小镇内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制度,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鼓励利用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农村宅基地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鼓励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对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提升,针对特色小镇实施柔性化绿色供地机制。结合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关改革试验,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7. 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38. 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39. 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0.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0〕22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1.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42.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43.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4.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45.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47.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48. 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9.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50.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2.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54.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7.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8.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5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0.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1.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62.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3.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4.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6.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8.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9. 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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