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据确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2024-09-03 | 查看: 10


原创 赵玉雯 中国科大知产院

  2024082910:00 安徽


伴随数字经济的兴起,数据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数据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话题。借用洛克的财产赋权理论,事物从公共领域过渡至私人财产领域需要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正当性目的以及具备“劳动改造”的过程。现阶段,数据成为市场竞争中重要战略性资源,庞大的市场需求使其满足“生存需求”的正当性目的。其次,数据在收集、加工、处理和交易的过程中人工劳动的投入使其逐渐脱离部分生产要素属性,过渡至具有私有属性财产领域,满足财产的“劳动投入要件”,因此对该部分数据进行财产赋权具有逻辑上的自然正当性。

数据确权客体范畴——数据集合

财产法语境下,数据成为权利客体需满足相关适格条件。根据民法经典理论,法律指向的客体无论自然形态如何,应当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具有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即客体之于主体具有可被支配和利用的法律空间1。就数据权利而言,其客体指向的范围应当包括具备价值性以及可支配性的数据。如何界定具有“价值性”和“可支配性”数据范围?相比较于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模糊处理,数据登记试点实践给出的“数据集合“更加具象化并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总结各地数据登记相关政策性文件,从数据外部特征来看,大致可以将这一类数据总结为来源合法、应用场景明确、存证情况明晰、且具有一定结构和规模的数据集合2。来源合法是数据能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前提。数据合法来源要求主体获取数据时在主观上秉持善意,客观上获取数据途径合法。合法途径主要包括法律授权、许可和转让,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应用场景是指某个特定情境下,某项技术、产品或服务被实际应用的场景,对其设定本质上是对所登记数据社会价值的要求,指出数据价值发挥所指向的领域,对应财产法上对价值性条件的规定。具有一定结构和规模对数据在规模和数量上做了要求。从数据内容上看,数据产权本质上一种信息产权3。算力、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突破使得世间万物自然状态和相互关系得以通过数字资源(数据)进行信息化表达。作为主要的数字资源,数据要素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按照特定结构相互组合排列能够为特定主体进行决策提供所需信息。数据功能得以发挥除了算力与算法的加持,还需要一定规模数据作为分析对象,抛开数据集合讨论单个数据价值毫无意义。实践中,无论是域外的数据库管理制度还是国内如今的大数据保护体系,究其本质都是针对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而言。因此,数据确权对象基本范围应为具有一定结构和数量的数据集合,而非广义上包括单个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

数据基本特征及确权模式选择——数据知识产权

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数据具有无限性、短时效性、以及价值变动性(非均质性)特征4。数据的无限性主要表现为具有虚拟特性的数据并不会因为使用或者消费而数量减少,相反会在反复使用或者流通过程中不断产生新数据5。其次,不同于传统的人工生产方式,计算机24小时不间断地使用与人力劳动的结合使得数据得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迭代更新。事实上一些数据由于市场需求的瞬间万变,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就失去了原本价值,因此数据(尤其是非结构性数据)在价值发挥上呈现较强的短时效性特征。最后,数据的价值变动性体现在同一份数据中不同部分的数据价值千差万别;同时,由于市场主体的需求不同,同一份数据之于不同主体也价值各异。此外数据在外部形态上呈现虚拟性、可复制性以及可支配性。

与其他传统财产权利模式相比,知识产权功能涉及智力劳动及其无形财产对社会经济持久作用,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作为一种新型智力成果,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在表现形式、流通方式等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又不尽相同;加之知识产权不断纳新的动态发展体系6,为数据成为新型财产客体留有充分的空间,因此数据知识产权不失为一种符合数据发展特点,促进数据流通逻辑的进路。当然也有学者指出数据的易获性导致数据在占有上呈现出的弱排他性与知识产权独占性和强支配性外观相违背,难以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这种逻辑并不必然阻碍数据知识产权进路。其一,数据的易获性并不等同数据的弱排他性。数据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不必然导致相关主体对数据失去控制效力,相反数据占有者仍可通过加密技术预防未经许可的数据抓取行为,从而实现强有力占有。其二,数据占有的弱排他性并不等同数据权利的弱排他性。占有是一种物理形式的控制状态,而权利是观念形式上归属状态,前者由事实行为产生,而后者以立法为前提并由法律赋予,因此客观事物实际占有情况与其权利的归属状态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理,某些数据虽然缺乏物理上的强排他性,但其权利一经法律认可便具有归属上的排他性7

知识产权体系的开放性为数据成为新型客体留有法律空间,数据作为一种虚拟智力成果使得其进入知识产权体系成为可能。数据知识产权具体法律构造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其独有特征架构权利体系。

吴汉东. (2023). 数据财产赋权的立法选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41(04), 44-57.

2 参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

3 吴汉东. (2024). 数据财产赋权: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法商研究, 41(03), 3-16.

4 数据的五个特征、三道难题、一种自大 (qq.com).

5 冯晓青. (2023).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产权结构及其制度构建. 比较法研究(06), 16-32.

6 孔祥俊.商业数据保护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展望——基于数据信息财产属性的保护路径构想[J].比较法研究,2024,(03):72-92.

7 时明涛.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J/OL].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2024-08-24].

(赵玉雯  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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